7月实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表,新规一定要看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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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实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表,新规一定要看看!

  为方便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,适应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要求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发布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2015年版)等报表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),对A、B类预缴申报主表进行了大幅修改,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。
  
  焦点一
  
  税基类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申报
  
  分 析
  
  税法规定对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,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,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,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,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,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企业所得税减免,均属于税基类减免中的所得减免。
  
  新预缴规定明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A类,2015年版)》(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)第6行“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”,*《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(附表1)》第19行~第29行进行填报。
  
  1.“附表1”第20行(等于第21行+22行)“农、林、牧、渔业”项目,免税和减半征收项目要分行填报:第21行填报免税所得,第22行填报减半征收所得。
  
  2.其他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项目,分项目在第23行~第29行的金额栏中,视免征或减征税款的年度,分别填报免征或减征的所得额。
  
  当上述税基类减免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,在“A类预缴申报表”第6行及附表1的第19行~第29行的金额栏内均填0元。
  
  而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》规定,减免税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,填写负数。即年度申报表主表第20行“所得减免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,本行*《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》(A107020)填报,本行<0时,填写负数。
  
  提示
  
  附表1的第22行“(农、林、牧、渔业)减半征收项目”,以及在减半期间的第23行“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”和第24行“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”及第26行“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”,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“项目所得额×50%”;第25行“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”,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“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×50%”;第27行“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”,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“按照25%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”。
  
  焦点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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